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查验现场后,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批,在《受理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批,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