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报表》;
2、《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3、人防工程竣工图及人防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人防工程报建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受理通知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人防工程按审批图纸施工。
3、申办材料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在《受理程序单》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3条的,终止审批,在《受理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3条的,终止审批,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认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认可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发《不予批准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