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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民防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07-12-11 16:30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民防局依法对下述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许可依据、申办条件、办理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依据以及申办项目示范文本等内容,予以公示。

    一、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二、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三、人防工程改造;

    四、人防工程拆除批准;

    五、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第三条 区民防局对行政许可结果(含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许可的事项、单位、地址、许可证号、许可时间、许可机关,予以公布。

    第四条 区民防局全程办事代理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承办、回复以及日常窗口接待、咨询工作,为申办单位提供优质的全程办事代理服务。

    第五条 上述所列内容,由区民防局制定全程办事代理事项公示表和办事流程示意图,并通过房山区防空防灾信息网、窗口公示栏进行公示。

版权所有:房山区民防局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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