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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民防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07-12-11 16:3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的连续性,预防违背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民防局对取得下述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二、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三、人防工程改造;

    四、人防工程拆除批准;

    五、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第三条 区民防局根据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确定适宜的监督检查方式,如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自查或抽查、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要明确目标,有的放矢,科学安排。

    第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方能进行,并不得妨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查看施工现场、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个别谈话调查、召集有关人员勘验或检测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执法人员对受检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

第八条 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若当即能够改正的,现场责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则依法予以处理;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则转交发给许可证件的有关部门处理。对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必要时应进行复检。

    第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房山区防空防灾信息网站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便受检单位咨询联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监督规范与热情服务并重,文明执法,廉洁办事。若借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检查,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版权所有:房山区民防局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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