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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民防局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7-12-11 16:42

      第一条 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民防局依法受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二)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三)人防工程改造;

    (四)人防工程拆除批准;

    (五)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第三条 上述受理事项和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防工程竣工认可、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等服务事项全部由区民防局全程办事代理窗口统一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协同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区民防局全程办事代理窗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告知、传递、督办、传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民防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全程办事代理窗口所受理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开展信函和上门服务。

    第七条 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办理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书面办理的,应当书面办理,并要求申请人签收,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日期。

    第八条 区民防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对申请事项推诿、拖延、怠慢等影响人防社会形象的,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区民防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版权所有:房山区民防局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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