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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办理流程 |
申办材料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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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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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
不收费 |
窗口受理→工程审核人员对审核→主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窗口告知申办人 |
1.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备案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3.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各层面积指标明细表:
4.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5.工程设计方案。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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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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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 拟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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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
按应建人防面积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40元/平方米,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2001]422号) |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申请表》;
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 书面说明及附件;
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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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不收费 |
窗口受理→工程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主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受理窗口发给申办人《人防工程使用证》 |
1.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
2.使用人防工程申报审批表;
3.使用人合法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5.与人防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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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防工程改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 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198号)第四条第四款 |
不收费 |
窗口受理→工程审核人员现场勘察并审查图纸→主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受理窗口告知申办人 |
1.人防工程改造申报审批表;
2.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文件;
3.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的对该工程改造意见。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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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防工程拆除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
不收费 |
窗口受理→工程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主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受理窗口告知申办人 |
1.人防工程拆除申报审批表;
2.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补建人防工程规划或补偿证明(缴费单据);
4.拆除人防工程施工处理方案。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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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
行政许可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 |
不收费 |
窗口受理→指挥通信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主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窗口告知申办人 |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报审批表;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3.防空警报设施位置图。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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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 |
服务事项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不收费 |
窗口受理→工程审核人员接受咨询(视情况组织召开建设规划咨询会议)→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窗口告知申办人 |
1.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相关意见(设计方案招投标监管结果、设计方案咨询服务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
2.区域建设项目中各幢建筑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明细表或者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
3.区域建设项目拟建人防工程总体布置草案或者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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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防工程竣工认可 |
服务事项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京防办发[2001]74号) |
不收费 |
窗口受理→工程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主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窗口告知申办人 |
1.《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报表》
2.人防工程竣工图及人防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3.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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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备案 |
服务事项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
不收费 |
窗口受理→备案人员审查→主管副局长审定→备案人员备案→窗口告知申办人 |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在施工工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 |
5个工作日 |